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品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物品堆放整齐,进行围挡遮盖。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收购废旧物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