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太子河、护城河等城市水域以及沿岸应当保持整洁,岸坡完好,无破损,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漂浮物。禁止滥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太子河、护城河等城市水域沿岸和护堤地、景区,在其管理范围和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规划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管理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