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