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等悬挂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