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人通行的路面)、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生产、堆放、摆摊、搭建等活动。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场地界线进行经营、作业活动。

举办公益、商业等活动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临时摊点、集贸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