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在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雨箅,出现移位、下沉、损坏、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护、更换。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