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海岸带。

违反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清除圈占设施。单位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