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沙滩开展下列活动:

(一)破坏林木和草本等植被、非法采挖海砂;

(二)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存储、晾晒;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违反规定非法采挖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物品的存储、晾晒,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移除物品、拆除违法设施。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