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禁养区禁止水产养殖。违反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倍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