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占用自然岸线。

违反规定造成自然岸线破坏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