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