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分类、收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并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