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和投放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促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