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