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

(二)委托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处理餐饮垃圾的;

(三)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或者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