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