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的资金需求和有关标准,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领域。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