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新建简易垃圾填埋场(厂),对本行政区域现有的简易垃圾填埋场(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规范化封场治理,恢复场地原貌和使用功能,并做好过渡期间生活垃圾的相关处理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