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报有核准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