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建设。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需要的原则,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与要求科学设置。

农村地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围蔽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箱(桶)应当带盖密闭,并定期清运、清洁、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治理计划,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完成改造。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