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