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制定,应当科学考虑生活垃圾的预测产生量和成分特点,明确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总体布局、用地需求、经费保障等内容。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