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同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备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促进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均衡化发展。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