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服务范围内公布回收服务电话,采取固定站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二)有机易腐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有机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废弃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严禁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四)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等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法律法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大、整体性强而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和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临时投放到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不得擅自投放至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树木、枝叶、杂草等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并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运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地点,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