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