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和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对不符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和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指南,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正常使用;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置,交由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