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便于识别、投放的原则,结合城乡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等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