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有效村行政建制合并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合并的,适用本条例。乡镇集体资产、组集体资产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