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