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害农村集体资产;(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三)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