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