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