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七条有效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立工作组,制定设立方案,拟订章程草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应当通过章程,并根据章程选举产生其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为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者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