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财政资金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可以纳入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

财政资金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