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的转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动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