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