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