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拓展生产、加工、销售、投资、信息、科技等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