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颁发集体资产股份证书。证书样式由省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记载。

农户家庭的股份总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