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四十四条有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的成员,自然享有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