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的成员,自然享有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