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