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四十五条有效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