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股份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除载明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股份设置及量化配置、单个农户家庭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治理结构及制度、股份权能、股份转让办法等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