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障财务正常运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