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障财务正常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