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对金额较小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以适当简化标准和程序,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