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