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规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