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三十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