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警戒线标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