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