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权属与运营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对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实行确权登记颁证,明晰集体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资产的管理和运营,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